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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tip 提示 办理地点: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振武路49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27到32号窗口。咨询电话:0532—85053151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包含现场勘验时间)
本事项不收费
2.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tip 提示 背景是指养殖野生动物的动机 :::
3.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源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引进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4证明其对经营利用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tip 提示 包括:房租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房产证明,保证没有权利纠纷即可。 :::
5.申请增加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种类的,需提交原有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物种类、数量和经营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提交材料。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2.现场勘验。由负责该事项现场勘验的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信息是否准确。
3.领证。现场勘验合格后,可以自行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审批决定书,可以选择通过EMS将证照邮寄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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